浙杭视点||医美合规:医美机构与多点执业医师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

浙杭案例/2024/02/22

    自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2014年11月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多点执业若干意见》”)及2017年4月正式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开始全面推开,进入快车道。医师多点执业是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在医师多点执业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乱象”,如医师与机构法律关系的认定、医疗责任划分等模糊不清,从而引发一系列劳动纠纷。

一、典型案例引入

    (一)(2018)辽0103民初9179:沈阳沈河童颜医疗美容门诊部与李铁民劳动合同纠纷

    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为执业医师,主要执业机构原为沈阳皇姑李铁民医疗美容诊所,2018年6月26日,原告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沈阳皇姑王保生医疗美容诊所。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原告在被告单位多点执业地点。被告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8)77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4月份工资81014.62元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50000元。

    2.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原告不属于该规定中可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且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故本院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2023)沪0105民初158号:上海天大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张景涛劳动合同纠纷

    1.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3月14日至上海天大医疗美容医院工作,担任美容外科主任,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上海天大医美医院于2020年8月18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未结清张某在职期间工资。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拖欠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与医院之间是劳动关系,从而支持了劳动者的应签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后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登记的主要执业机构是微加门诊部,原告仅为被告登记的四家多点执业机构之一。被告虽自2020年3月起基本在原告工作,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告知原告其已自微加门诊部离职的事宜,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与其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原告实际并无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原告诉请要求确认与被告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有鉴于此,原告诉请要求无须支付被告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8日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634.37元,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诉请要求支付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8,735.3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内涵及其分析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内涵

1.《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二)医师多点执业法律规定的解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医师多点执业的特点如下:第一,相关人员必须是医师。第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并经注册备案。

医师多点执业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主体是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存在是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我国实行执业医师注册制度,医师执业应当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聘用证明。因此,相关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医师后,才能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多点执业。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执业医师的身份需依附于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执业需要依附于执业医师的身份。

关于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与主要执业机构的关系,在申请人只有一个执业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其申请注册执业医师时,该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即为主要执业机构。而且,在执业注册信息中也会载明申请人的主要执业机构名称。若将来其还有第二、第三执业医疗机构的,可以申请变更主要执业机构。但根据《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需要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这实质上要求重新取得医师资格。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仍需要提供新的第一执业机构作为申请人的主要执业机构。

三、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

    (一)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

医师多点执业的,其与第二、第三医疗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认定,对医师和第二、第三医美机构的权利义务影响也较大。比如,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可能存在未签署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问题等;若认定为劳务关系,则无需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用工问题。从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来看,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对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劳务关系予以明确,同时也明确了医师与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是从其表述来看“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能否也理解为劳动关系?”答案是肯定的,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我国,很多医疗机构保留有事业单位编制,尤其是现在的一些公立医院仍然属于事业单位,医师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公立医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接受医院的人事管理,签署聘用合同。这种人事管理制度下,医师与医疗机构之间不仅存在雇佣关系,而且也存在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与医师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广义上的劳动合同。

    2.《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据此,多点执业的医师,仍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多点执业需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

    3.《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因此,将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认定为劳务关系,也不会妨碍医师在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无人承担医疗责任的问题。

    4.《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据此,医师的职业晋升、学术地位都是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名义,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要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因此,多点执业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人事关系紧密,与多点执业机构关系松散,仅是劳务关系。

    5.《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进行处分。据此,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对其进行处分仍然是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医师一直受第一执业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

(二)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的相关问题

    1.医师除了与第一执业机构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与多点执业的其他机构之间是否也可以构成劳动关系?

虽然我国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法相关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也给予了一定的否定性评价,如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否定双重劳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劳动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不提倡。

    2.医师实质上不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是否可以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同时,根据《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主要执业机构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注册,原多点执业注册失效。据此,医师实质上不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说明主要执业机构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且原多点执业注册失效。医师若没有申请重新办理注册,已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便已不存在,其与其他机构之间也不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医美机构聘请多点执业医师的用工合规建议

    医美机构聘用多点执业的医美医师需要具备合规意识,要辨别是否应签署劳动合同,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聘用在原医疗美容机构停薪留职医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医师、下岗待岗医师以及原医疗美容机构停产放长假医师,要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对于未与前医疗美容机构办理离职手续,或者来到医疗美容机构兼职的多点执业医师,要尽量与其签署《劳务协议》,并事先声明双方是劳务合作,并非劳动关系,且最好通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医疗机构,以免后续有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